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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 2015-08-20
昨日,上海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南京東路步行街上進行預警巡查。各家商鋪收到了告知:店鋪內外由明星、童星、壽星代言的藥品、醫療器械、童裝廣告,均需在8月31日前撤掉,否則,將按廣告費10倍處罰——如果廣告費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將最高罰款200萬元。
明星代言廣告不能再任性了
這些,都與即將于9月1日實施的新《廣告法》密不可分。
新《廣告法》明確規定,代言廣告必須依據事實,代言人不得代言未使用過的商品和未接受過的服務;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等禁止廣告代言;不滿十周歲的小朋友不能作為廣告代言人。
市工商局廣告處副處長應均介紹,商家宣傳材料上的人員圖像,雖然有的為國外人員或知名度不高的國內人員,但如果宣傳材料上相應人員會影響其目標客戶群的購買行為,就可以視為商家某一產品的廣告代言人,按新《廣告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新《廣告法》實施后,明星們可不能再任性代言了。”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廣告代言人代言虛假違法產品后,將面臨最高相當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沒款,被禁止代言的時間還可能長達三年,并承擔連帶的民事責任。
一歲以下嬰兒乳制品不得發廣告
為了強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新《廣告法》也規定,不能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做廣告,也不能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做廣告;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能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新《廣告法》還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母乳代用品的廣告。市工商局表示,這意味著適用一歲以下嬰兒的各種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都不能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
大幅度加重違法廣告法律責任
在處罰方面,新《廣告法》也大幅度加重了違法廣告的法律責任,對計算廣告費用的處罰倍數由原來最高5倍增加到最高10倍,有些情況下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的,最高處罰金額可達200萬元。除了繳納罰金,違法企業還可能面臨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等被強制退出市場的處罰。
據了解,相對于老版《廣告法》,新《廣告法》有十個方面變化:新增和補充完善廣告準則,完善廣告代言制度,廣泛禁止煙草廣告,完善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廣告規范,增加互聯網廣告規范,明確虛假廣告界定標準,嚴格大眾傳播媒介的廣告發布規范,加重違法廣告的法律責任承擔,強化廣告監管職權和責任,新增廣告行業組織職責和公益廣告規定內容。